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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袭!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

前段时间,一条有关税收的政策公告,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底发布了以下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其实,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早在今年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由此次的纳税政策的调整,我们可以聚焦以下几个重要点:

要点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关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也就是,能否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界定,因此,别忘了准确划分每月的增值税收入哦!

        减税

要点二:开票软件要升级

为保障征收率调整政策落地生效,我市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对全市有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前要确认开票软件已升级至最新版本。

要点三:销售额计算要区分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要点四:申报表填写要规范

根据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国家出台相关的税务优惠政策,是对于广大公司及个人发展有益的,建议大家可以好好了解一下政策详情。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关问题您若是仍有疑惑,或是想寻求代账相关帮助,请咨询乐财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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